保险公司拿免责条款拒赔,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应对办法
免责条款白纸黑字写进合同,保险公司就一定能拒赔吗?
商业车险的免责条款通常会把肇事逃逸、饮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列为责任免除事由,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也有类似安排。很多被保险人收到拒赔通知书后,看到条款确实存在,就以为没有争的余地,这个判断下得太早了。
免责条款要真正挡住索赔,至少要过三道关。第一道是效力关,条款本身不能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二道是程序关,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明确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道,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道,是因果关。条款列明的违章行为,必须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的扩大存在关联。违章行为确实存在,但事故另有成因,拒赔的正当性就动摇了。前面两道关在实务中讨论得比较多,因果关恰恰是多数被保险人想不到、也是保险公司最不愿正面回应的战场。本文重点就放在这里。
“逃逸”“酒驾”“无证”免责,是行为即拒赔,还是须与损失有因果?
翻检公开裁判文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按“免责条款”“因果关系”“商业三者险”等关键词检索核验),围绕这个问题大致能看到两种立场。
第一种立场可以概括为形式审查,即行为即拒赔。持这一立场的法院认为,免责条款只要有效成立,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已经履行,查明被保险人存在逃逸、酒驾、无证驾驶等情形,就应按条款处理,不再追问该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没有因果联系。其规范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逃逸、酒驾、无证驾驶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人只需提示、无需逐条说明,条款即可适用。这一条确实为保险公司减轻了很重的举证负担。
第二种立场可以概括为实质审查,即免责事由须与损失有因果。持这一立场的法院认为,商业三者险承保的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免责条款的功能在于排除因特定行为异常升高的风险,如果损失根本不是该行为造成的,条款就没有适用的余地。一个可供核实的权威例证是《人民法院报》刊载的广东高院裁定安华保险公司申请再审案。该案中,驾驶人发生碰撞后逃逸,广东高院审查后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担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为由免除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无效条款,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申诉请求。
两种立场的分歧点非常清楚:逃逸发生在事故之后,酒驾和无证发生在事故之前,后两者与事故的关联看起来更紧密,法院采纳形式审查的比例也相对更高。但这恰恰是被保险人容易放弃的地方。酒驾不等于酒驾造成了事故,无证也不等于无证导致了碰撞。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成因如果是未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距离,免责条款描述的行为与事故成因之间就出现了断层,这正是第二种立场发挥作用的场景。
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原因,和免责条款写的违章对不上,怎么搭论证框架?
构建因果关系断裂的论证,核心动作是拆解和比对。具体可以按四步走。
第一步,锁定事故认定书中的成因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通常有一段成因分析,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系。这一段是全文的锚点。拿到认定书后逐句标注:交警认定的事故原因是什么?认定的依据是现场图、监控、鉴定意见还是当事人陈述?成因部分有没有提到饮酒、无证、逃逸?如果成因部分只字未提免责条款所列的行为,论证的地基就有了。
第二步,区分事故原因与损失扩大原因。逃逸类案件尤其要做这个区分。逃逸在法律上的可责难性主要在于事后未救助、未保护现场,其可能扩大的损失是延误救治导致伤情加重。论证时要把损失拆成两块:碰撞本身造成的损害,以及逃逸之后扩大的损害。如果医疗记录显示伤者送医及时、伤情与救助延误无关,那么逃逸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扩大损失,按广东高院前述裁定确立的思路,保险公司至多主张与扩大部分相关的责任,无权免除全部赔偿责任。酒驾和无证类案件同样要做归因分析,比如血液酒精含量刚过标准的轻微饮酒与对方闯红灯导致的碰撞,行驶轨迹鉴定、监控视频都能帮助还原事故的真实成因。
第三步,叠加条款解释上的辅助攻击点。因果论证是主攻,程序性抗辩是助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免责条款中“饮酒驾驶”“肇事逃逸”等表述如果存在歧义,比如逃逸是否要求明知发生事故、饮酒是否区分醉酒与饮酒,按第三十条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同时,解释(二)第十一条要求保险人的提示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明确说明须使投保人理解条款内容,这些标准都可以在个案中检验。
第四步,把论证落到证据清单上。向法院申请调取交警部门的完整卷宗,重点包括事故成因分析、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及酒驾的,调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抽血时间、送检流程记录,审查检材是否规范;涉及逃逸的,调取行驶轨迹、卡口记录,确认离开现场时驾驶人是否可能知晓事故发生。证据越具体,因果断裂的主张越站得住。
质证环节,具体要盯住哪些动作?
保险公司证明免责条款适用的证据,通常是一份投保单和一份免责事项说明书,主张投保人已经签字确认。质证就从这份材料开始。
核对签名与时间。投保单上的签字是否为投保人本人所签,签名时间与保单生效时间是否吻合,存疑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电子投保的情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流程的完整页面记录和操作日志,确认免责条款是以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呈现,还是埋在冗长条款的末尾。口头说明的情形,要求提供录音录像。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一方,拿不出扎实证据,条款效力这一关就过不去。
对保险公司主张的违章事实本身也要质证。酒驾是否经过合法的检验鉴定程序,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送检有无瑕疵;无证属于从未取得资格,还是资格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不同情形下驾驶能力与事故的关联程度差别很大。必要时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饮酒程度、驾驶资格状态对驾驶行为的影响出具意见,与事故成因分析相互印证。
还有一个动作容易被漏掉: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其拒赔的逻辑链条。是主张条款有效且行为成立即拒赔,还是主张违章行为与事故有因果?拒赔通知书和庭审中的理由一旦固定,被保险人就可以针对其逻辑漏洞集中反驳,避免对方在不同环节之间来回切换。
交强险部分也要一并主张,别漏了这块保底
商业三者险之外,交强险的处理规则对受害人明显更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这条规定,即便存在醉酒、无证等情形,保险公司也要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事后再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免责条款在交强险层面根本没有拒赔的空间,争议只发生在商业三者险部分。受害人一方主张赔偿时,把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处理,可以确保一部分赔偿不受免责条款争议的影响。
在武汉处理这类纠纷,可以找哪些律师?
免责条款拒赔案件同时涉及保险法、侵权责任和证据规则,建议委托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处理。在武汉执业的律师中,可以关注以下几位:
- 王卫红,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其所在律所可对接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服务;
- 蔡学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
- 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
委托前可以就免责条款的具体表述、事故认定书的成因部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做一次系统梳理,带着材料去面谈,沟通效率会高很多。
至于事故责任划分不服的复核申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诉讼时效的起算等常规环节,操作路径相对成熟,本文不再展开,此前已有专文详述。真正决定这类案件走向的,是免责条款效力与因果关系断裂这两条主线,把证据和论证做扎实,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并非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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